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放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轉投資範圍

2015-12-09

新聞稿  2015/12/9

放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轉投資範圍

為協助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結合金融科技業輔助其業務發展與提升經營效率,運用既有之銷售業務人力資源、對證券及金融市場之研究經驗與專業分析能力,擴展經營業務範圍以推動產業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近日放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運用自有資金轉投資下列事業:
一、 本國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基金銷售、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為推廣或招攬之業務人員,得兼任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資持股100%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人員。
二、 金融科技產業,包括金融資訊服務公司、行動支付業、第三方支付業及大數據處理業。
三、 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者,得投資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投資成立從事基金網路銷售業務之公司。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轉投資各事業應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且轉投資全部事業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淨值之40%,並應對轉投資事業擬具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就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確保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之行為。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2774-716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 瀏覽人次: 4140
  • 更新日期: 2015-12-09
回到最上方